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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泰国三种限制投资活动:三种限制投资活动的特殊要求

更新时间:2025-01-1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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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清单1

《外国商业法》(FBA)规定,禁止外国公司从事清单1中列出的商业活动。不过,根据诸如美泰友好条约或泰澳贸易协定等外贸协议,外国公司可能获得从事这些活动的资格。第一数据调研发现,申请公司需要保持至少相当于其三年预估平均支出25%的资本。以1亿泰铢的三年预算为例,Zui低资本要求为2500万泰铢。若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这一数额,则必须增资。合格的公司须向商业发展部(DBD)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若外国公司已由BOI或经批准的外贸协定获准从事清单2业务,只需申领外商经营许可证。清单2
第一数据调研发现,除非内阁特别许可,否则清单2中列出的商业活动不对外国人开放。有意向开展清单2业务的外国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来申请外国商业许可证:

  • Zui低资本额为300万泰铢;
  • 董事会成员至少2/5必须是泰国籍;
  • 泰国股份持有率不低于40%。部长会议可视情况降低此比例,但特定情况下不得低于25%。

满足条件后,公司应向DBD提交FBL申请和相关文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6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后,应在15天内发放许可证。整个过程预计Zui长可能需要四个月。若部门拒绝授权,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公司并说明理由。若外国公司已由BOI或经批准的外贸协定获准从事清单2业务,只需申领外商经营许可证。清单3除非DBD部长特许,否则清单3中列出的商业活动对外国人是禁止的。第一数据调研发现,欲从事清单3业务的外国公司需达到以下标准:

  • Zui低资本额为300万泰铢;
  • 至少有一位常驻泰国的授权董事或成员。
  • 公司须向DBD部门提交申请及所需文件。

部门应在收件后60天内完成审批,并在批准后15天内发放许可证。若部门不同意公司开展清单3业务,应在15天内向申请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驳回理由。与清单1和2的情况类似,若外国公司已由BOI或经批准的外贸协定获准从事清单3业务,只需申领外商经营许可证。


根据FBA第5节规定,当授权外国人在清单1、2和3中的商业领域运营时,必须考虑以下标准:
  • 对国家安全和保障的利与弊;
  •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 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 艺术、文化、传统和习俗中的国家价值;
  • 自然资源保护;
  • 能源和环境保护;
  • 消费者保护;
  • 企业规模;
  • 就业;
  • 技术转让;
  • 研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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