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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办理广西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金融局新规)

发布:2024-04-12 11:03,更新:2024-11-21 09:00

2024年办理广西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金融局新规)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材料。

1.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谈话记录、现场核查意见书;设区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初审意见书。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草案。

5.县级以上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文件复印件。

6.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8.股东承诺书。

9.融资担保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处置预案)。

10.出资人协议书。

11.验资报告。

12.法人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国有财政出资的提交政府有关文件或决定。

13.拟任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表。

14.股东须提供:

(1)境内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3年内已结和未结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境内自然人提供股东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2)境外法人股东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公证,近3年内已结和未结诉讼案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证。境外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证,境外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日期为申报前2个月内,证明截止日期应与出具日期一致)。境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外方投资者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日期为申报前2个月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机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内的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境内(外)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提供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内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

(4)境内(外)法人股东提供申报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带防伪标识的原件;申报日期在下半年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5)境内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连续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境内(外)自然人股东股票、债券、交割单、对账单或证交所资金证明。

(6)境外法人股东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境外自然人股东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7)法人股东情况简介、法人股东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简况表。

(8)国有财政出资的政府文件或决定。

(9)财产共有人同意书。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广西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材料。

1.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谈话记录、现场核查意见书;拟设分支机构住所地设区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初审意见书。

2.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3.拟设分支机构拟任gaoji管理人员的信息表。

4.县级以上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文件复印件。

5.总公司的基本情况简介。

6.总公司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告。

7.总公司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8.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10.授权委托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1.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12.总公司遵守行业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

13.拟设分支机构主要管理制度。

14.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广西辖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

1.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意见书。

2.设立分公司备案函。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如有)。

5.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县级以上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核准登记的文件或营业执照。

7.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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