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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广西设立融资担保分支机构的条件及申办流程(金融局新规)
发布时间:2024-05-13

2024年在广西设立融资担保分支机构的条件及申办流程(金融局新规)

一、设立条件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广西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1.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总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的,分支机构名称可直冠“广西”字样;总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但不足30亿元的,分支机构名称可直冠设区市名相关字样。

2.名称直冠设区市名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直冠“广西”的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总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Zui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总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Zui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由总公司征得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同意函。

6.总公司应当接受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

(二)广西辖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5倍以上。

2.稳健、合规经营,Zui近2年盈利。

3.Zui近1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完成注册资本托管,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净资产的50%。


二、申办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递交申请事项材料。

(二)初审。设立在县(市)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设区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书;设立在设区市城区的融资担保公司,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书。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理事项开展监管谈话、现场核查或监管检查,并出具监管谈话记录、现场核查意见书或监管检查验收报告。

(三)审核。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报材料后,按程序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1.设立事项。予以同意的,向申请人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同意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件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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